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13號
債 權 人 青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填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慧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33萬元之計算方式。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借款契約書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