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遠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台端聲請狀載與股票掛失
證明及聲請狀之印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