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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品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哲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附表付款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之記
載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