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觀石林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淨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北屯分行購買新臺幣42,000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是否有記載負責人姓
名,如有,請提出載有負責人姓名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