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長磐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三信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臺幣6萬元之借方、貸方
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詳載發票人公司及負責人、付款行庫為三信商銀
何分行?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應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屯分公司,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
(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