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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海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海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台端聲請狀載陳佳慧與公司登記不符)
二、如陳佳慧為本件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