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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負責人廖振芳之簽名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
替)。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購買新台幣74,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