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共有幾張?
二、請具狀確認附表編號3記載股票英文字母為98「NF」000530-
4至98「NF」00538-9是否正確?(與股票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