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鑫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証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股
票掛失證明附表編號3『80NC00000000』號股票之記載是否
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載有正確股票號碼
之股票掛失證明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