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廣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智
上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13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因聲請狀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支票附表發票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狀誤繕,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