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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昇湖機械交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
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