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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台灣本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並敘明何謂「因前房東遺
失」及聲請人是否為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
二、請一併具狀載明發票人八人日式料理店之負責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