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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固品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聲報遺失之報案證明文件(報案內容應載
明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提領
公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