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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宜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公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 、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系爭支票是
否已交付予振躍精密滑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聲請人是否
為系爭支票之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