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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昱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號碼CR0000000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
含聲請人有無收受寄送郵件之紀錄?及何人為系爭支票最後
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