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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新建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谷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支票是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如有支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