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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胡怡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過
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