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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明功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閔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面金額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二、請具狀陳明謝承秀與本件有何關聯?或僅為本件送達代收
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