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富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瑋
上聲請人因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13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就支票附表發票人暨負責人欄中「黃柏緯」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柏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請將本更正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