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大揚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秀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政鍾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正確姓
名究為程語「捷」抑或程語「婕」?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
行庫變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
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