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嘉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男
代 理 人 洪妙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股票係屬記名股票抑或無記名股票?
二、承上,如為無記名股票,聲請人係基於何原因成為最後持有
者?如為記名股票,則聲請人何以能據系爭股票主張權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