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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祥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嘉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男
代 理 人 洪妙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變更聲請人為得據股票行使權利之人(記名股東)。
二、請提出系爭股票至股票發行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