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順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負責人正確姓名究為周「啟」智
抑或周「啓」智?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有確認
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