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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張千鶴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具有股票發行公司公司印文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
參辦。(台端聲請狀附掛失證明無公司印文)
二、請具狀敘明股票掛失證明中,關於附表股票種類「現金」之
記載其義為何?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