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499號
債 權 人 惠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臺幣1萬元之借方、貸方
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確認票據號碼FA0000000號之支票正確發票人為何人?如
有錯誤,請一併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
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