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阿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原因事實為何?(依民事訴
訟法第559條聲請人應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
權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警察機關聲報遺失之報案證明文件(報案內容應載
明系爭提單之種類、提單號碼、提單張數、發行公司、提領
公司、品名、船名及航次等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