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黃碧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附表編號2之股票,正確股
票號碼及股票張數為何?併請提出記載正確且蓋有公司印鑑
章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過院參辦。(台端9月30日聲請狀載之
股票號碼及張數、股數,與宗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股
票掛失證明股票號碼及張數、股數均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