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蘭波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沙鹿分行購買新臺幣290,000元
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