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有關「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是為何
義?是否指本票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