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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昶宇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陳昶宇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聲請人公司印文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