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牧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富鴻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就發票人公司負責人為廖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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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
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