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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誼冠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負責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李明交,與公司登記不符)
二、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記載「李明交」,與聲請人不符,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通知人為誼冠鋼品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