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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漂遊者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經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玉山商業銀行五權分行購買新台幣30萬元、40萬
元、30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