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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48號
債 權 人 茂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仁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載與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