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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鄭淑馨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本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本票是否已
交付予陳新展,及何人為系爭本票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