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松暘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萬瓊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書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