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鋐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報鋐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具
狀列其為法定代理人。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付款人為鋐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支票付款人應為付款行庫)
三、請具狀敘明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處為何蓋有「賴甘桔」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