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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洪儷菁即洪晟瑋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