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正載有本票發票日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如為影本,影
本須加蓋派出所戳章)。
三、請一併更正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之報案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余淑娟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