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張伯恭即張譽騰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張伯亨之戶籍謄本,如張伯亨死亡,請補正張伯亨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
(二)提出張伯亨之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張伯亨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四)提出張譽騰、張伯亨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五)提出張伯亨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