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王姳懿即王凃招治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公示催告附表股票號碼「0000-00-NX-000000-0」之股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王凃招治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王凃招治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