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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品云  
代  理  人  王素玲律師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陳品嘉即以探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及影印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公司以探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並提出該公司清算前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影本為憑,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