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240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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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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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王美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債務人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嘉義縣,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