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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78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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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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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李俊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俊岳間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93270號債權憑證聲請對
  債務人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壽險投保資料
  。惟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街00巷00弄0號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表及個人除戶資
  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