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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99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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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玄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惠強制執行,惟無法查
    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顯見本件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
    人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鄉○○路0段000號,此有卷附之個
  人戶籍資料表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
  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
  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