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642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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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國彰即唐啟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
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2年6月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