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17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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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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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倩如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並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及集保開戶資料再予強執行,而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係在新竹市,是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之情。又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所在於新竹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