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5977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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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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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清滿、鄭素娥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保險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分別在高雄市鳳山區、高雄市三民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