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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42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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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  理  人  周孝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語恬即林悅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保險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