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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553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程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鄧程釗對第三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股票及股利債權,並聲請本院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債務人之開戶資料、查詢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惟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